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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夯实和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深化所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惠市国资党通〔2015〕22号)以及国家和省、市组织人事制度有关规定,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并承办公司员工用工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聘、薪酬管理、教育培训、假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效能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 (四)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公司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设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普通人员等五大类岗位。 第五条 招聘员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公司综合部根据各部门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按规定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或备案后施行,公开招聘员工按公司有关招聘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在岗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新招聘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公司和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新招聘员工实行人事代理制,公司原则上对拟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不予接转,由拟聘用员工按有关规定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接转的,公司须与拟聘用员工签订档案代管协议。 第八条 公司在岗员工劳动关系的中止、终止、解除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并由公司综合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 第九条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当月免去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进人管理 第十条 途径 (一)内部竞争上岗。公司如有岗位空缺,优先在公司内部选拔适合人员填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公开招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对社会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严格、具体的条件,招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政策规定的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军嫂安置。 (四)重点人才及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好,政治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文化素质: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部分岗位如持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条件可放宽至中技(含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拟任岗位工作。如有隐瞒疾病的,一经证实,公司将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关系。 (四)新进人员报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技能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3.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4.原工作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 6.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人员(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高管人员)的任免,由县政府或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在其职数范围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经公司党委会确定人选,报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办理任免手续,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章程组织程序产生,经公司党委会提名考察并报上级总工会组织批复同意。 第十五条 其它管理岗位及普通岗位的人员聘用,视公司工作需要和其工作业绩表现,经公司经理层会议确定人选,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办理。 第五章 职称评聘 第十六条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员工,按照国家、省、市及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的员工,均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综合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评或报考。员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应将有关材料交公司综合部存档。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坚持“评聘分开、岗位需求、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用。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与员工本人薪酬挂钩。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做好解聘或续聘工作。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市国资委《关于深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管理制度,规范薪酬管理。具体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县政府和县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每年编制公司年度员工薪酬总额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应缴部分在发放薪酬时由公司从员工薪酬中代扣。 第七章 假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员工假期工资及绩效奖金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及《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发展,公司重视经营管理、党务工作、专业技术等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开发,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多内容的员工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职学历教育 (一)凡要求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综合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报考。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员工本岗位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学历。 (二)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但公司给予考试时间。在上班时间每次参加学习或考试前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所属企业人才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员工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四)参加考试期间的员工薪酬照发。 第二十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程序。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底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教育培训需求,综合部根据公司的总体培训资源与发展需要进行预审,编制下一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报经分管人事领导审核,总经理复核,董事长批准。 (二)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员工在相应岗位任职的基本常识、基础理论及操作技能等;理论、知识、技能、观念的更新提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介应用等。 (三)培训计划实施。 1.教育培训实施方式分为内部(自主或聘请教师)培训和派员外出学习两种形式。 2.培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若确实因工作需要对培训计划作调整、改变的,各部门应在执行前报请分管人事领导审核、总经理复核、董事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教育培训费用 (一)员工培训费用的报销 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报销项目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员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县政府、县财政局要求必须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规定实行的准入控制职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或公司要求取得的各类证书,与所在岗位工作相适应者可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参加培训、考试,或者公司根据需要指派员工参加。 (三)初次取得证书者凭合格或资格证书,报销相应培训、考试、证书费用;属于同一岗位(工种)证书升级者,报销相应的考试和证书费用。 (四)员工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参加考试期间的员工薪酬照发。 (六)经公司同意,凡为取得本人技术职称资格(含专业资格证书)而参加的资格培训报名资料、考务、培训及职称评审费等一切费用均自理。 (七)员工教育培训服务期 1.因工作需要,公司指派员工参加业务培训的,为员工提供专项的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后,公司按岗位需求确定是否聘任。获聘任的,按规定与本人薪酬挂钩。 第九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个人资质证书,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已聘及未聘岗位的所有资质证书,一旦取得,应及时向公司综合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员工所取得的与公司业务关联的资质证书均应为公司服务不能兼职,一旦发现,公司将酌情给于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记过、调岗、降职、取消聘任资格,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各部门工作效能,正确评价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公司建立相应考核制度,为员工聘用、职务晋升、培训、薪酬发放和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结合公司实际,考核主要分为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两种形式。公司成立考核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绩效考核和员工年度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由县政府及县财政局管理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考核。 第十一章 员工纪律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报刊、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微信、微博、文章、声明等,妄议党和政府、公司重大决策,丑化党和政府、公司形象,诋毁、污蔑党和政府、公司领导人。不得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公司作出的重大决定。不得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不得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核评优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称、待遇、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公司有关组织人事、纪律审查、重大经营活动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在上班期间玩游戏、炒股票、逛淘宝、看视频、看小说和打牌娱乐等。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岗、不私自外出。 第三十八条 员工应倡导健康的生活情趣,遵守生活纪律。自觉抵制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爱护公司财物,不得损坏公司配置的各种器具、设施。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注意用电、防火、防盗安全。节约水、电、纸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对员工实施奖惩做到公开公正、合法有据。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员工的惩处,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员工实施奖惩,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奖励 凡有下列表现的,可予以表彰并奖励: (一)获得各个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 (二)勇于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开拓市场,在业务开发、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作中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成绩卓著、效益显著的; (四)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的; (五)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六)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四十一条 惩戒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同时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一)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差错事故,使公司和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 (二)利用病事假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单位机密,使公司和国家在经济上、名誉上蒙受损失的; (四)擅自将公司的业务转入外单位,损公肥私或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利用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他人受伤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的; (八)有盗窃、嫖、赌、酒驾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财物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该予以惩戒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若发生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单方面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对员工的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在批准生效后,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记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员工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扣发月度绩效、年度绩效或降低职级薪酬。具体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由公司考核工作组对各部门员工的作风效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月度绩效、年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员工有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转递、统计、保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达到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整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人事档案按照干部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和相对集中的要求,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由县政府或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其他员工的人事档案以及按管理权限管理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由公司综合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人事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因工作原因需借阅人事档案材料的,经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借阅并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与上级新规定有不一致时,以上级新规定为准;与公司以往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