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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维护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第四条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考勤登记,出差人员考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制表登记报综合部汇总,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次月2日前完成考勤的核对、统计、汇总、审批等工作,员工的考勤由综合部负责并以此作为计算薪酬的依据。 第五条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考勤,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每天上班迟到(上午超过10分钟、下午超过20分钟)记迟到1次,下班早退超过10分钟记早退1次。 第七条 凡下列情况均视为旷工处理: (一)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 (四)因违法行为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 第八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在市内外开会、办事的,分管领导向总经理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部门副职以下的员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好《因公业务登记表》(附件 1)交综合部,综合部按登记表做好考勤工作。 第九条 员工使用指纹考勤时若发现考勤机内出现的信息异常,或因指纹受伤及其他原因无法考勤时,应及时报综合部处理。 第十条 员工出差、开会、检查工作按正常上班计算。 第三章 请假管理及待遇 第十一条 请假规定 (一)员工需请假(含病、事假和休假等,下同)时,应于事前一天到综合部领取并填写《请假单》(附件2),按管理权限呈报审批后交综合部。请假期满应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综合部应登记好员工请假、销假情况。 (二)遇有疾病或紧急状况,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上班当天补办好相关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三)分管领导请假由综合部审核后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以下的员工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部审核;2天至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部审核后呈分管领导批准;4天(含 4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 (四)员工年休假,根据部门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各部门在年初做好计划报综合部,经请示公司领导后执行。事假、病假可抵扣年休假。 第十二条 请休假待遇 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及《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按公司的程序办好休假手续和安排好工作。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严格控制员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附件3),分管领导加班由综合部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加班由综合部、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部门副职以下的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部审核后呈分管领导批准;员工临时被安排紧急加班的,应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加班审批表》于次月1日前交综合部备案,作为加班费支付的依据。按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加班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或者延时加班按照实际发生的加班天数(小时)计发加班费。员工休息日加班的,优先考虑在工作日安排补休,确定无法安排补休的,由各部门陈述理由可支付加班费。 第十五条 加班工资以员工职级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处罚管理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处罚按月累计,迟到、早退 5-10 次扣员工2天绩效工资,11-20 次扣员工5天绩效工资,21 次以上扣员工10天绩效工资;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60 分钟扣员工2天绩效工资,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120 分钟扣员工5天绩效工资,150 分钟以上扣员工10天绩效工资。外勤人员的外出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按照当月该员工所负责的工作进度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分数100分制,得分≥95,可得当月所有绩效工资;95>得分≥60,按所得分数为比例得当月绩效工资;60分>得分,则当月绩效工资。具体按照按公司月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旷工处罚。旷工以半天为单位计,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半天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等薪酬,以此类推。旷工期间,绩效工资按公司月度绩效考核办法和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取消其年度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公司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