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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交通投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会议议事规则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理层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会议议事程序、规则,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综合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县政府及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出资人”)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理层的职权 第三条 经理层对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决定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2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由公司董事会完善相关聘任解聘手续。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出资人、公司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出资人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按照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廉洁自律、干净做事。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且商业秘密对外公开或解密时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时间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四章 经理层会议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经理层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总经理召集经理层成员共同参与研究,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经理层会议议事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拟订公司的年度工作意见、经营计划、经营目标。 (二)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担保、借款、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方案。 (十三)根据限额,审定或拟订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资本运作等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与其他企业重组、混改的方案。 (十五)根据公司党委会推荐意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应由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委派、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六)审定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十七)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十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审议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资金支付。 (十九)根据出资人有关规定,以股东身份及董事会或党委会授权,按权限审议所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审议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费用事项,并由总经理签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费用事项须报党组会(党委会)或支委会审议,在公司党组织未成立前,报董事会审议。 (二十)研究涉及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二十一)公司董事会、党委会不涉及的其他事项。 事项一至十四经经理层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经理层会议决定事项中,如涉及需要报出资人的,按《惠东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经理层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经理层会议制度。经理层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四条 经理层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部门正职;根据议题需要,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各部门具体人员和所属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五条 经理层会议由总经理决定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经理层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任意一名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提议时。 第十六条 经理层会议应有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部。 第十七条 提交经理层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须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充分讨论、协调,形成共识后向总经理汇报,确保上会议题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呈批中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第十八条 凡提交经理层会议的事项由公司综合部会前收集,报总经理确定。 第十九条 对有些议题可个别酝酿或先召开专题会,然后再提交经理层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力求言简意赅不做更多的重复解释,主持人要尽量压缩开会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积极负责的态度阐明自己对所研究事项的意见,允许争论、讨论,主持人原则上最后发言,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对争论事项一时难以达成多数意见时或存在较大风险时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也可将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请示决策。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会议讨论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遵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实际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采取口头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经理层成员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会议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的情形,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会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总经理决策情况; (六)表决意见;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人员情况; (三)审议的事项及审议结果; (四)布置的事项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员; (五)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报公司董事会,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属企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经理层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纪要以及会议材料的保管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会议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出席、列席经理层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部,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会议成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经理层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且不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综合部对经理层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专题督办,建立督办台账,及时跟进办理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将办理情况与责任部门、责任人的绩效考核相结合,确保经理层会议议定事项落地见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综合部拟订并负责解释。 |